在金融市场中,期货交易以其高杠杆和高风险的特性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然而,对于许多普通投资者来说,期货市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构成了较高的进入门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期货居间人应运而生,他们作为中介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和建议。将详细探讨正规期货居间人的定义、职责及其喊单行为的法律边界,并通过案例分析揭示其中的风险和法律问题。
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并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机构。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向客户介绍期货市场的规则和特点,帮助客户完成开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交易咨询和辅导。
根据《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期货居间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他们必须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其次,他们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客观的市场信息和投资建议。最后,期货居间人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喊单是指期货居间人或其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并向客户提供具体的买入、卖出点位建议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虽然期货居间人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定的交易建议,但这些建议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期货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这意味着,正规的期货居间人只能提供一般性的市场分析和投资策略,而不能直接告诉客户何时买入或卖出。
喊单行为往往伴随着较高的风险。一方面,由于期货市场的不确定性,任何具体的交易建议都有可能失败,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一些不正规的期货居间人可能会利用喊单行为诱导客户频繁交易,从而赚取更多的手续费。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
2019年5月,宋某从一家期货居间公司离职后自己创业,成立咨询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为数家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按比例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同年11月,宋某把前同事佘某拉入伙,让其入股并参与经营、负责员工培训等工作。
经营期间,宋某、佘某招募刘某等10余人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业务员等。为吸引客户来公司开户,宋某、佘某指使这些分析师收集整理有关期货行情的分析文案,下发给各业务员,由其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并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
客户开户后,宋某、佘某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期货的“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
2022年9月,上海奉贤警方将宋某、佘某等人抓获。经查,宋某、佘某作为期货居间人,并未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只有期货人员从业资格,其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属于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开展期货交易咨询服务。最终,法院判决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判处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禁止两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服务。
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任某某等22人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任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D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贵金属销售等业务,2020年12月,D公司与Y期货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由D公司为其提供揽客开户等居间服务,按照客户交易产生手续费的85%向D公司支付居间费。
D公司为开展居间服务设立了第一分公司,任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分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居间人报酬主要来源于期货交易手续费提成,因此,D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始走上了歪路,在未经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另设顾问部并招募大量业务员开展期货咨询业务。
引导侦查夯实证据链。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多次讨论,最终确定涉案人员的操作属于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也出具了行政认定意见。本案中,D公司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在审查起诉之前,D公司已注销。鉴于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逐一梳理在D公司领取报酬的人员名单,最终锁定任某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
正规期货居间人在期货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但他们的业务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喊单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投资者做出决策,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期货居间人时应当谨慎,选择那些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机构或个人。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